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5號聲 請 人 可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德倫 代 理 人 陸正康律師 郭展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可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發行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卷宗、107 年5 月23日之新聞報紙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