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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請人
宗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宗桓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20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2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同年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386 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鉅名實業有限公司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民國107年3月10日 │84,000元 │AF一0七八七九│宗桓││1 │曉慧 │梅分行 │ │ │一 │有限││ │ │ │ │ │ │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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