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9號聲 請 人 黃士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卷宗、107 年6 月28日之新聞報紙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詠芳 ~T25L2X0;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8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祥宏工程行詹益西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107年5月15日 │200,000元 │0七四0九三一 │ │ │1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