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9號

聲請人
彩禾屋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催字第3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臺幣)│            │
├───────┼──────┼───────┼─────┼──────┤
│青琦實業有限  │玉山商業銀行│106 年9月5日  │68,020元  │2279984     │
│公司          │桃鶯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