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温惠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明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