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泰銓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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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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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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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辰翰室內裝修有限公│永豐銀行林口分行 │105年7月31日 │18,900元 │AJ0五九三二一│泰銓│
│1 │司 吳翊廷 │ │ │ │一 │汽車│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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