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9號聲 請 人 展明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訴訟代理人 王郁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7 年7 月1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7 年11月10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卷宗、107 年7 月10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409 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新臺幣)│ │ │ ├─┼─────┼────────┼───────┼─────┼─────────┼────┤ │1 │銘豐工業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 年9 月10日│20,582元 │QN一一八四0三九│展明齒輪│ │ │李奇洋 │桃園分行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