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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號

聲請人
蔡逢春
訴訟代理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前經
    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 年9 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2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9 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7 年1 月29日屆滿。又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
    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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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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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股票金額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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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1│      │     1│ 8,000│ 8,00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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