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號聲 請 人 蔡逢春 訴訟代理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前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9 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 月29日屆滿。又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1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股票金額 │備 考│ ├──┼──────────┼──────────┼───┼───┼───┼─────┼───┤ │0001│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1│ │ 1│ 8,000│ 8,00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