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號
- 聲請人
- 葉瑞桃
- 代理人
-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4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423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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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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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公 司 │股 數 │股 票 金 額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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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000,000 │82─NX000002 │一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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