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號聲 請 人 葉瑞桃 代 理 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42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駱亦豪 ┌─────────────────────────────────────────────┐ │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2號 │ ├────────────┬─────┬────────┬────────┬────┬───┤ │發 行 公 司 │股 數 │股 票 金 額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備 考│ │ │ │ │ │ │ │ ├────────────┼─────┼────────┼────────┼────┼───┤ │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000,000 │82─NX000002 │一張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