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8號聲 請 人 許坤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1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楊郁馨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2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E000一四六一─八 │ │1 │1000│ │ │01│ │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