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張瑞香
- 訴訟代理人
-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 份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
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裁定公示催
告4 個月,並於106 年9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7 年1 月2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該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42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七 │股票 │1 │1000│ │
│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