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號聲 請 人 張瑞香 訴訟代理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 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裁定公示催告4 個月,並於106 年9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 月2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菁菁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42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七 │股票 │1 │1000│ │ │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