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0號聲 請 人 元盛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哲 訴訟代理人 陳秀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在桃園市楊梅區遺失,前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爰依法聲請鈞院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7 年7 月27日將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上,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347 號卷宗、107 年7 月27日之太平洋日報、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葉作航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邱佑儒 ┌─────────────────────────────────────────┐ │附表:支票1紙 │ ├─┬──────┬─────┬───────┬──────┬─────┬─────┤ │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 │1 │興承機械工業│臺灣中小企│107 年6月30日 │2,499,500 元│AH2195002 │元盛雷射科│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北桃│ │ │ │技有限公司│ │ │ │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