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誠輝
- 代理人
- 李婷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1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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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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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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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錦洋 │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7 年6 月10日│27,479元 │LN九四一四三三五│欣道實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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