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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請人
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誠輝
代理人
李婷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1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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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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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錦洋        │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7 年6 月10日│27,479元    │LN九四一四三三五│欣道實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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