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誠輝
- 代理人
- 李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中關於:「107 年度司催字第241 號公示催告」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示催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