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請人
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誠輝
代理人
李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中關於:「107 年度司催字第241 號公示催告」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示催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