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號
- 聲請人
- 彭興祥
- 代理人
-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4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3 │股票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