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彭興祥 代 理 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李佳芮 ┌────────────────────────────────────────────────┐ │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4號│ ├───────────────┬──────────────┬────┬───┬────┬───┤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3 │股票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