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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彭興祥
代理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4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3 │股票 │1 │1000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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