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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
    林長立

  • 原告
    泓記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毓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0號聲 請 人 泓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立 代 理 人 王毓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卷宗、107 年8 月7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詠芳 ~T25L2X0;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4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開榮工程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7年6月25日 │870,713元 │AJ一0二二四一│泓記│ │1 │邱文鐘 │行 │ │ │三 │工程│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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