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6號聲 請 人 陳雪容 代 理 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李慧慧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五 │ │1 │1000│ │ │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