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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7號

聲請人
蔡昆穎
代理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7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0001│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6 │股票 │1 │1000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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