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7號聲 請 人 蔡昆穎 代 理 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雅婷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7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 │0001│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6 │股票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