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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謝長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2 月5 日屆滿(107 年2 月3日、4 日為週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4號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00│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ND000六三八五 │ │1 │1000│繼承自陳秀泊 ││01│ │ │ │ │ │ │├─┼───────────────┼──────────────┼────┼───┼────┼───────┤│00│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NX00000三九 │ │1 │532 │繼承自陳秀泊 ││02│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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