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號聲 請 人 謝長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2 月5 日屆滿(107 年2 月3 日、4 日為週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許婉茹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4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00│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ND000六三八五 │ │1 │1000│繼承自陳秀泊 │ │01│ │ │ │ │ │ │ ├─┼───────────────┼──────────────┼────┼───┼────┼───────┤ │00│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NX00000三九 │ │1 │532 │繼承自陳秀泊 │ │0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