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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黃裕民

  • 原告
    曾茂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曾茂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8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念珩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 │1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08122-1 │股票 │1 │480 │ ├──┼───────────────┼─────────┼────┼───┼────┤ │2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15629-0 │股票 │1 │95 │ ├──┼───────────────┼─────────┼────┼───┼────┤ │3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23051-7 │股票 │1 │189 │ ├──┼───────────────┼─────────┼────┼───┼────┤ │4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29531-4 │股票 │1 │229 │ ├──┼───────────────┼─────────┼────┼───┼────┤ │5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35988-7 │股票 │1 │134 │ ├──┼───────────────┼─────────┼────┼───┼────┤ │6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43473-3 │股票 │1 │112 │ ├──┼───────────────┼─────────┼────┼───┼────┤ │7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51401-1 │股票 │1 │4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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