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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號

聲請人
台灣蘇比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華
代理人
楊依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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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仕茂精密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6年9月30日          │30,986元        │AF一五二七八九│台灣│
│1 │限公司  李振源    │壢分行            │                      │                │七              │蘇比│
│  │                  │                  │                      │                │                │克股│
│  │                  │                  │                      │                │                │份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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