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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聲請人
林欣嬅(即林信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林信雄之繼承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 月15日(登報日期為106 年9 月13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7 年1 月13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卷宗、106 年9 月13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62號 │├─┬───────────┬─────────────┬──┬──┬──┬──┤│編│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 │ │ │ │ │ │├─┼───────────┼─────────────┼──┼──┼──┼──┤│01│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一一六九二 五│ │ 1 │1000│ │├─┼───────────┼─────────────┼──┼──┼──┼──┤│02│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一一六九三 七│ │ 1 │1000│ │├─┼───────────┼─────────────┼──┼──┼──┼──┤│03│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一一六九四 九│ │ 1 │1000│ │├─┼───────────┼─────────────┼──┼──┼──┼──┤│04│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一一六九五 0│ │ 1 │1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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