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2號聲 請 人 林欣嬅(即林信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林信雄之繼承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 月15日(登報日期為106 年9 月13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7 年1 月13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卷宗、106 年9 月13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百慶 ┌───────────────────────────────────────┐ │股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62號 │ ├─┬───────────┬─────────────┬──┬──┬──┬──┤ │編│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 ├─┼───────────┼─────────────┼──┼──┼──┼──┤ │01│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一一六九二 五│ │ 1 │1000│ │ ├─┼───────────┼─────────────┼──┼──┼──┼──┤ │02│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一一六九三 七│ │ 1 │1000│ │ ├─┼───────────┼─────────────┼──┼──┼──┼──┤ │03│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一一六九四 九│ │ 1 │1000│ │ ├─┼───────────┼─────────────┼──┼──┼──┼──┤ │04│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一一六九五 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