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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蔣彥威

  • 當事人
    林維俊即利成五金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號聲 請 人 林維俊即利成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1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0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3 月12日屆滿(107 年3 月10日、11日為星期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佳芮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4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台幣) │ │ │ ├─┼────────┼─────────┼───────┼─────┼────────┼───┤ │00│富石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桃│106 年9 月30日│37,000元 │TY0一二七七七│利成五│ │1 │陳家裕 │園分行 │ │ │五 │金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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