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號
- 聲請人
- 林維俊即利成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0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3 月12日屆滿(107 年3 月10日、11日為星期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4號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號│ │ │ │(新台幣) │ │ │├─┼────────┼─────────┼───────┼─────┼────────┼───┤│00│富石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桃│106 年9 月30日│37,000元 │TY0一二七七七│利成五││1 │陳家裕 │園分行 │ │ │五 │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