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隆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1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 月2 日屆滿(106 年12月30日、31日為週六、日、107 年1 月1 日為國定假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婉茹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三騏產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106年8月30日 │430,500元 │UA四六五七三一│ │ │1 │ │行 │ │ │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