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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15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
邱筠芳
法定代理人
邱垂斌
法定代理人
魏淑娟
相對人
中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宸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經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等新臺幣(下同)47,514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將相對人於108 年5 月31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47,514元得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勞資爭議,經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其調解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8 年4 月及5 月1 日至10日之薪資、資遣費等47,514元,並於108 年6 月30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另依聲請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顯示該帳戶於108 年5 月6日前有多筆薪資存入,自108 年5 月31日調解成立之日起至108 年11月26日止未有相對人或上開金額之款項存入,堪認相對人未依前揭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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