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88號
- 聲請人
- 郎惠民
- 相對人
- 有機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晏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二)項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元、資遣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捌拾叁元,合計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捌拾叁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在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兩造合意之調解方案第(二)項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7萬4,600元、資遣費12萬0,583元,共計19萬5,183元,並自108 年9 月起分19期,每期1 萬元,最後一期5,183 元,於每月5 日匯入聲請人員原薪資帳戶,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已逾二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前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 份為證,復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 年11月25日桃勞資字第1080105846號函復本院並檢附兩造於108 年8 月2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相關資料到院供參,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同法21條第2 項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之,復依同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由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