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告
傅俐琳
原告
張加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宣劭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被告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其陸律師
被告
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聰
訴訟代理人
徐裕明

      劉俊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傅俐琳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表示願與被告商談和解,此有陳報狀1份在卷可稽,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