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游璧庄
- 當事人傅俐琳、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原 告 傅俐琳 張加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宣劭律師 楊貴智律師 劉冠廷律師 被 告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 李其陸律師 被 告 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聰 訴訟代理人 徐裕明 劉俊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傅俐琳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表示願與被告商談和解,此有陳報狀1 份在卷可稽,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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