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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謝志偉

  • 當事人
    黃雲華九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雲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九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5,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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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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