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雲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九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懿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5,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