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雲華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九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懿真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