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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告
黃威景
被告
長生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許慶郎

      康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3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9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各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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