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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告
吳志忠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告
周嘉良即嘉良工程行
被告
陳進裕即良裕工程行
被告
睿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青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 萬7,137 元(計算式:聲明第1 項367 萬7,827 元+聲明第2 項206萬9,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925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 萬4,76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3,1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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