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 原告
- 鍾采均
- 訴訟代理人
- 康英彬律師
- 被告
- 台灣固延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錦桂
- 訴訟代理人
- 劉鈞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時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