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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告
鍾采均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告
台灣固延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錦桂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時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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