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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告
曾銘鋒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思慧律師
被告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
參加人
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慈思
訴訟代理人
徐可軒

      林伯羲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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