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學穎
- 訴訟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銘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本件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6,4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