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
- 債權人
- 李宗罡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提出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各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