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 債權人
- 潘炯墻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千惠、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漢川、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羅全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權人是否與第三人弘華富( 股) 公司為系爭1 億5700萬之共同債權人? 若是,請更正請求內容,並不得分開請求同一內容之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