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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債權人
潘炯墻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千惠、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漢川、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羅全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權人是否與第三人弘華富( 股) 公司為系爭1 億5700萬之共同債權人? 若是,請更正請求內容,並不得分開請求同一內容之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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