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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13號

債權人
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勇

非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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