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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債權人
冠元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秋
債務人
新聖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靜怡
債務人
陳義和 台北市○○區○○街000號
債務人
楊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新聖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義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楊志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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