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73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務人
- 興正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雍興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李佳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正有限公司、李雍興、李佳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李雍興、李佳玲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