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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73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興正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雍興
債務人
債務人
李佳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正有限公司、李雍興、李佳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李雍興、李佳玲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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