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
- 債權人
- 宇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素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樹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 貨款債權) 之文件(如契約、兩造聯繫往來對話紀錄、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出貨單等) 。
二、提出請求加倍返還訂金及違約金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