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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2號
債 權 人
翁火泳即祥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淑芬、黃俞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是否對黃俞禎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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