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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6號

債權人
曹慶如
債務人
德創光研有限公司
債務人
清 算 人 張兆一 (業於107年2月22日死亡)
債務人
振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振緯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德創光研有限公司已解散,且選任之清算人亦已死亡,故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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