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8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03號
- 異議人
- 凱翊皮飾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新惟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羅瑞鳳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係凱翊皮飾開發有限公司,並非謝新惟。
二、故請謝新惟表明,本件異議係為謝新惟自己而聲明,抑或係為債務人凱翊皮飾開發有限公司聲明異議。
三、承二,如係為凱翊皮飾開發有限公司異議,則請提出蓋印凱翊皮飾開發有限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