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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8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03號

異議人
凱翊皮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新惟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羅瑞鳳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係凱翊皮飾開發有限公司,並非謝新惟。

二、故請謝新惟表明,本件異議係為謝新惟自己而聲明,抑或係為債務人凱翊皮飾開發有限公司聲明異議。

三、承二,如係為凱翊皮飾開發有限公司異議,則請提出蓋印凱翊皮飾開發有限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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