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0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69號
- 債權人
- 李榮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錦泰成貿易有限公司桃園營業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正確之聲請人,並提出蓋有公司大小印章之聲請狀( 釋明文件所載之承攬人應係立大商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及榮騏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 查台端所附之估價單,應請款人為夢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三、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錦泰成貿易有限公司( 惟該公司事務所非設在本院轄區,依民訴第510 條規定,請另向管轄法院請求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