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0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69號
- 債權人
- 李榮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錦泰成貿易有限公司桃園營業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正確之聲請人及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8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