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

債權人
天櫻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淑卿
債務人
左登耀群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炫棻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炫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9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提出有左登耀群有限公司簽章之請求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並未提出左登耀群有限公司簽章之釋明文件,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對債務人左登耀群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