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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03號債 權 人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民國108 年8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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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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