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4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非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李國華即鈦興工程企業」。
二、補正債務人鈦興工程企業法定代理人李國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