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6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72號
- 債權人
- 經典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王慧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賢源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9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為向債務人共同請求或向債務人分別請求金額如何),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9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