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8號
- 債權人
- 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志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查債權人聲請狀提出之釋明文件,主張之債務人姓名為葉志剛,與債權人提供身分證字號持有人姓名不符,又該身分證字號持有人設籍不在本院轄區內,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